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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实施《办法》,对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当前,数据要素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之一,是数字经济时代影响全球竞争的关键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我市在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总体看,公共数据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驱动作用尚未充分显现,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开发利用不充分、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亟需依法制定一部紧贴我市实际的政府规章,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管理活动中的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数据视为私有财产,阻碍或者影响其管理活动。

(二)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加强公共数据目录统一管理,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全量编目,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汇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收集公共数据,并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汇聚。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并建立公共数据返还机制。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和质量管控制度。结合实际,创新建立了标准源目录管理模式。

(三)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规范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获取共享数据的申请、审核、使用等程序。提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比对、核查等公共数据服务,并探索利用新技术创新共享新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需求。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原则、属性分类及变更要求、重点开放领域、开放清单、开放渠道、开放审核、获取方式等内容。

(四)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深化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创新政府决策、监管及服务模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开放的活动,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发展。探索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五)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建立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六)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规范了信息化项目申报、验收环节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建立了公共数据管理培训制度、公共数据管理争议协调机制,建立了公共数据检查评估、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明确本市各功能区以及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派驻部门、单位的公共数据实行参照管理。


正文链接:https://sfj.zibo.gov.cn/gongkai/channel_619c84631f04ad717dc005a2/doc_670f63282a429136114b3f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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